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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揭秘四川涉黑犯罪的四大特点 [打印本页]

作者: 热点网络001    时间: 2014-12-22 10:28
标题: 揭秘四川涉黑犯罪的四大特点

12月18日,四川省法院和成都中院分对绵阳胡志全等人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二审、成都彭亮等人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一审予以公开宣判,分别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胡志全、彭亮及其他成员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二十五年至一年不等的刑罚。

  四川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有哪些典型案件?这些案件有什么特点?同一天,省法院公布三起今年以来全省审结的典型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并对此类案件犯罪特点进行了分析。

省法院表示,将依法严惩涉黑犯罪,对涉足矿山、砂石等自然资源开采、建筑工程、客运、各类贸易市场的黑恶势力、操纵“黄赌毒”违法犯罪、插手各类纠纷的“地下出警队”、“职业医闹”等的黑恶势力、以及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称霸一方的帮派黑恶势力,将依法加大刑罚适用力度。

三起典型案件:

  涉及绵阳、宜宾、成都三地

  省法院公布的三起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分别为:绵阳胡志全等17人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宜宾郝鸿、郝莺、郝鹧等20人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成都彭亮等12人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2004年,胡志全刑满释放后,先后网罗了一批以遂宁籍为主的17名刑满释放人员及社会无业人员,对外号称“遂宁帮”,通过实施抢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开设赌场、合同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攫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自2004年至2011年期间,逐步形成了以胡志全为组织者、领导者,陈东等6人为骨干成员,陈志勇等10人为一般参加人员,层级分明,结构稳定,纪律严明的犯罪组织,在绵阳城区及周边地区形成非法势力,严重扰乱了该地经济社会秩序。

  2001年,郝鸿因假释出狱后,伙同其兄弟郝莺、郝鹧,纠集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无业人员,在宜筠连县实施了强迫交易、寻衅滋事、赌博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2004年,郝鸿、郝莺、郝鹧、等人因非法拘禁罪等罪被判处刑罚。

  出狱后仍不思悔改,纠集李钢、王天勇、詹本略、刘德彬等人继续实施故意伤害、打击报复证人、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开设赌场、收取“保护费”等违法犯罪活动,并通过非法经营筠连县溢茗物资调剂商行、筠连县宏盛物资调剂商行、筠连县长源煤业有限公司、城市猎人电玩城等经济实体,聚敛了大量钱财。

  其中,仅发放高利贷获取的非法利息收入就达1360余万元。2001年至2011年期间,逐步形成了以郝鸿、郝莺、郝鹧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李钢等3人为骨干成员,被告人詹本略等14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该组织层级森严,规则严明,成员分工明确,以黑护商,以商养黑,通过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利用其势力和影响,对当地的娱乐、建材、矿产、资源等多个行业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当地及周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安秩序。

  2010年下半年至2013年期间,彭亮先后网罗了汤昌顺、陈清、杜海等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在成都市双流县东升街道龙桥社区内及周边地区,多次有组织地实施非法经营、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彭亮为组织、领导者,汤昌顺等4人为骨干成员,陶春芽等8人(1人另处)为一般成员的犯罪组织。

  该组织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插手当地砂石经营、建筑工程、“城中村”拆迁项目等领域,获取非法经济利益600余万元,扰乱、破坏了当地社会经济和生产、生活秩序。

四大犯罪特点

  通过对2014年全省审结的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分析,省法院认为我省涉黑犯罪主要存在四大特点:

  首先是涉黑犯罪人员中,无业闲散人员、劳释人员占绝大多数,90后成为被裹挟的对象。

  2014年审结的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罪名定罪的被告人中,绝大部分为无业人员,近四成系刑满释放人员。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全部为刑满释放人员,骨干人员多数为刑满释放人员。从年龄上看,涉黑犯罪组织成员中属于90后的人员约占3成。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提供食宿、“发工资”、提供毒品、上网费、吃喝等引诱和拉拢涉世未深的年轻人的情况比较突出。

  其次是涉黑犯罪组织结构上呈现多层次化和严密化涉黑犯罪组织结构少则三个层级以上,多则四五个层级不等,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和一般成员之间等级分明,分工明确。

  涉黑犯罪组织利用帮规文化、经济诱惑、亲情友情、奖惩制度、提供毒品吸食等方式,笼络、控制组织成员,稳固和强化组织领导。涉黑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一方面对组织成员灌输帮派文化、江湖义气,经济上刺激利诱,以参加犯罪活动多少、作用大小发放“报酬”,在组织成员受到执法部门打击惩罚或出现伤病等情况下予以经济安抚,以达到组织成员依赖、忠诚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组织者、领导者;另一方面,对违反组织规定者,予以除名、甚至施加残忍的身体伤害等惩罚。

  第三是涉黑犯罪组织多以开办公司、企业等合法外衣为掩护,实施违法犯罪,攫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涉黑犯罪组织成立初期,往往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手段,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抢劫、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树立“威望”,攫取非法经济利益。

  涉黑犯罪大多涉足黄、赌、毒等非法活动,从中牟取暴利并笼络犯罪成员。一旦具备一定经济实力或时机成熟,成立公司、企业,在合法外衣掩护下,通过发放高利贷、非法经营、合同诈骗等更为隐蔽的方式,牟取更大经济利益。矿产开采、建筑工程、砂石经营、娱乐会所等利润丰厚的行业,成为黑恶犯罪觊觎的首要目标。

  第四是涉黑犯罪组织“以黑护商”,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称霸一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黑社会性质组织主要依靠暴力手段,达到影响控制一定区域,攫取经济利益的目的。

  涉黑犯罪组织一般都枪支及管制刀具等作案工具。如宜宾“郝鸿”案,缴获有猎枪、砍刀、长剑、匕首、弓弩、甩棍、钢管等作案工具;成都“彭亮”案,缴获仿制式枪支;绵阳“胡志全”案,曾使用了仿制式六四手枪作案。

  涉黑犯罪组织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等方式,实施故意伤害、抢劫、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涉黑犯罪的侵害对象多,存在周期较长,给当地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威胁,并造成部分群众心理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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