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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县货运机动车入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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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9 11:44: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缓解长宁县城区交通拥挤压力,降低机动车噪声污染,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给县城区居民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长宁县县城区范围内从事货物机动车入城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均属货运机动车入城管理范围,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各项规定。

前款所称县城区范围为:北由竹海广场经江长路至金碧国际,西由育江广场经宜长路K段至竹海广场,南由土桥子经育江西路至育江广场,东由土桥子经竹都大道三段、民生路、金枝路至金碧国际,由东西南北四个方向形成的环线以内区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运机动车是指:工程作业类机动车、工程运输类机动车、市政日常作业类机动车、城市配送类机动车、日常生活品运输类机动车、危化品运输类机动车、专项作业类机动车、企业(市场、仓储)运输类机动车及其他用于运送货物的机动车。

工程作业类机动车是指:电力、通讯、广电、自来水、液化气等部门的机动车。

工程运输类机动车是指:用于混凝土、建筑渣土、泥浆、重点工程建筑材料等的运输机动车。

市政日常作业类机动车是指:用于环境保洁、道路维修、绿化养护、路灯维修等日常作业机动车。

城市配送类机动车是指:邮政、报刊、快递、专业配送等单位的机动车。

日常生活品运输类机动车是指:用于进入蔬菜、果品、农副产品、水产品市场的运输机动车以及粮油盐、食品、桶装水、搬家等的运输机动车。

危化品运输类机动车是指:用于汽(柴)油、液化气、医用气体以及易燃易爆物品和其它危化品的运输机动车。

专项作业类机动车是指:用于工程抢修、工程建设、车辆施救等的专业机动车。

企业(市场、仓储)运输类机动车是指:企业、专业市场、仓储基地等单位用于货物出入的运输机动车。

第四条  货运机动车进入县城区实行全天24小时入城限制管理制度。确因生产、生活需要在县城区禁行路段通行的,须申领《长宁县货运机动车入城通行证》,以下简称《入城通行证》。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货运机动车入城运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管理办法的实施,职责是:

(一)负责货运机动车入城运输的规范管理,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受理货运机动车入城运输的申请,审查其入城资格和条件,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入城通行证》。

(三)定期或不定期对货运机动车所持《入城通行证》进行检查,对违反通行时间、线路规定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六条   从事货运机动车入城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下列职责和义务:

(一)货运机动车入城运输应当一车、一证,在入城运输中货运驾驶人员必须随车携带《入城通行证》,并放在车辆前方醒目位置,保持清晰、整洁、完好。

(二)自觉遵守交通信号设施管理规定,保持车身整洁卫生,车况良好。

(三)严禁货运机动车超载、超速行驶,严禁私自改型改装等交通违法行为发生。

第三章 入城通行证管理

第七条  以货运机动车夜间运输为主、日间通行为辅的指导思想,遵循控制总量,保障需求,区分路(时)段,严格监管为原则。

一个工作日内为符合条件的申领单位和个人完成办理工作,并免费发放《入城通行证》。

第八条 对因生产、生活确需在城区范围内通行的货运机动车,可按实际通行需求办理相应入城运输申请。

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邮电、环卫、上级检查等各种特种机动车,在城区范围内的入城运输规定按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低速载货汽车(农用车)、拖拉机和无牌无证等手续不齐的机动车不予办理《入城通行证》。

第九条 《入城通行证》办理期限可按日、月、半年、全年办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因生产、生活需要,可固定一定数量的轻、微型货运机动车,申请办理全年《入城通行证》。

第十条 《入城通行证》上车牌号与车辆自身号牌一致,与行驶证配套使用,不得挪用、转借、伪造、倒卖。

第十一条  申请货运车辆入城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的资料:

1、填写“机动车入城通行证申请审批表”,申请表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车主是单位的需加盖单位公章;

2、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需查验原件;

3、个体工商户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申请延长《入城通行证》有效期限的应当提供《入城通行证》原件。

5、申领临时《入城通行证》的不需提供以上材料,只须提供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原件。

第四章 通行规定

第十二条  除军用、警用车辆以及抢险救灾等特种车辆外,其他货运机动车凭《入城通行证》进入县城区,必须严格按指定的时间、线路通行。

县城区货车过境通行线路不受时间限制:至老翁镇方向为田坝街、纸业路;至金城逸景方向为淯江西路鲤鱼湾桥头至土桥子。

第十三条   货运机动车进入城区时,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坚持“行人优先”原则,按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行驶,禁止鸣笛。

货运机动车实行密闭运输,杜绝“抛、冒、滴、漏、撒、扬”污染城市环境。

第十四条 县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在县城各进出口通道设置禁止货运机动车入城提示标志标牌,告知广大货运机动车驾驶人员自觉遵守限制货运机动车通行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禁止在城区交通主干道、人行道、单位、小区出入口、公园广场及其他规定的禁停区停放货运机动车。

第十六条  货运机动车停放场地由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县城管部门统一规划管理,划定不固定车位和临时停车区域,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划定的临时停车区域堆放物品或用其他设施占用车位。

第十七条  进入城区的货运机动车一律按划定的停车区域有序停放,不得乱停乱放,不得影响交通。县城区企业所属的货运机动车应当停在企业营区内。

第五章 违法处罚

第十八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长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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