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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5人团伙打断同伙手指 碰瓷敲诈3.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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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0 09:56:1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9日,记者从省高院获悉,近日,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一起团伙性诈骗案。被告人胡某等五人为诈骗他人钱财,事先故意将团伙中一人的手指打骨折,通过制造交通事故假象以骗取赔偿。经审理,胡某等五名被告人依法被判处八个月到两年零四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2014年3月,被告人胡某等5人在湖南、湖北、重庆等地利用私家车在车流量较大的地方故意撇拐三轮车,并由事先敲断了手指的团伙人骑自行车假意撞上三轮车后摔倒在地,然后以骑车人以手指骨折为由要求三轮车车主赔钱私了。三轮车车主为了省事,均拿钱了事。直至案发,胡某等五人共骗取3.5万元。

 3月26月,马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路过合江县合江镇一转盘路段时,胡某等五人故技重施,要求马某赔偿损失。马某也没有多想,为了息事宁人,便赔付了胡某等人4000元(后被追缴发还)。事情过后,马某越想越不对劲,就到该县公安局报案。经公安局调查,发现胡某等五人早已被湖北等地警方登记在案,便立即行动,将仍在合江县的胡某等人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等五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经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某、单某所起的作用较大,但各被告人均按照不同的分工,积极参与共同完成整个犯罪过程,不宜划分主、从犯。综合五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被告人胡某等五人犯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单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扣押在案的赃款由合江县公安局发还被害人,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自行车、小轿车等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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