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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损人坟墓 被判赔偿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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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 10:00:3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宜宾市南溪区法院大观法庭对故意毁坏他人坟墓的周某作出在行为发生地向原告张贴书面道歉信、赔偿修复坟墓费用1800元及精神抚慰金4000元的判决。据悉,这是南溪区法院判决的首例因故意毁损他人坟墓导致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案件。
  
  原告之父于2009年逝世,安葬在南溪区大观镇民康村,与被告家的祖坟相邻。原、被告后因坟墓占地而发生矛盾,被告周某便于今年6月30日、7月1日两次对二原告父亲的坟墓进行损毁,对二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故意毁坏二原告父亲的坟墓,造成坟墓损毁,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应承担相应的修复费用。被告损毁坟墓系故意行为,且违背了公序良俗,对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应酌情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同时在行为发生地向二原告予以道歉。因此南溪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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